人事-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自112年1月1日施行
第 4 條
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,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:
一、公務人員:按月支薪俸、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,主管人員及簡任(派)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,另加主管職務加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,除以二四○。
二、聘用人員: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○。
待命時數之加班費,每小時支給基準不得低於前項基準之百分之五十。
第 5 條
各機關支給每人加班費時數上限,辦公日不得超過四小時,放假日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。但因業務需要,得報主管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核准,支給專案加班費。
第 6 條
各機關核給補休假,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。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,不另支給加班費。
前項補休假,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。
相關檔案
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要點1120101.pdf
發布時間: |
2023-02-14 14:45:16 |
發布單位: |
竹興國小人事室 |